1、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并简化相关程序。(国发【2011】4号第 二条)
2、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发【2006】6 号第十三条)
3、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发【2000】18号第八条)
4、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财税【2012】27号第三条)
5、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2】27号第四条)
6、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财税【2012】27号第七条)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1】100号第二条)
9、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税【2006】88号第二条)
10、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财税【2006】88号第三条)
11、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税务部门审定,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苏政发【2006】53号第三条)
12、凡设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并经省有关部门确认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属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苏政发【2006】53号第十八条)
13、当年出口产品总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的企业,在依照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经有权机关核定,可继续减半征收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苏政发【1996】153号第三章)
1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按国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苏政发【1996】153号第三章)
15、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确认之日起两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属地方的留成部分,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可列收列支,返还给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单位。被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的中试产品,自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经省财政部门审定,可将中试产品实际缴纳地方的企业所得税的50%返还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等发生的各项费用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苏政发【1996】153号第三章)
16、凡在宁注册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用2001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经认定的本市软件企业,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且投资合同超过5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本市地方收入部分,从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宁政发【2001】144号第七条)
17、软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宁政发【2001】144号第九条)
18、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宁地税发【2014】88号第14条)
19、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宁地税发【2014】88号第15条)
20、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宁地税发【2014】88号第16条)
21、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宁地税发【2014】88号第19条)
22、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宁地税发【2014】88号第20条)
23、对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报经批准后,免征地方财政留成营业税,凡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地方财政留成企业所得税。(浦委发【2009】6号第三十九条)
1、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从企业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奖励。(苏政发【2006】53号第一条)
2、在区内投资新办的新兴产业项目,自企业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按营业税区级财政留成的40%给予补助。(浦委发【2011】39号第四章)
3、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对从事软件研发生产、服务外包、动漫游戏的企业,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或营业税,五年内按照区级留成部分的100%予以扶持;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区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其软件出口每1美元给予人民币0.1元的补助奖励。(浦委发【2011】39号第四章)
4、经认定的省级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从在我区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根据其年缴纳财政地方净留存额,前两年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后三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浦委发【2009】6号第三条)
5、经认定的软件开发人员100人以上的新落户软件企业,从在我区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根据其年缴纳财政地方净留存额,前两年给予100%的财政扶持,后三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浦委发【2009】6号第四条)
6、入驻浦口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或机构,经认定,给予第一年房屋租金由区财政全额补贴、第二年50%补贴的扶持。在我区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根据其年缴纳财政地方净留存额,前三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上述企业从事市级、省级、国家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大技术创新、改造项目,按项目给予5-20万元的专项补助。(浦委发【2009】6号第六条)
7、属于国家、省、市级的企业研发机构从实际入驻起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的项目资助。在我区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的专项补助。(浦委发【2009】6号第七条)
1、对技术先进、优势明显、带动和支撑作用强的重大物联网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物联网企业在海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设立物联网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设立一批物联网创业投资基金。(国发【2013】7号第三章)
2、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积极推动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质押贷款。(国发【2011】4号第十三条)
3、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国发【2000】18号第四条)
4、建立科技企业信用贷款扶持资金,帮助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信用保证、知识产权质押以及两者组合获取贷款。
(1)为实际贷款期限在3个月(不含)以上,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40%比例给予贷款贴息。
(2)对实际贷款期限在3个月(不含)以上、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在基准利率30%(含)以下的信用贷款(含信用保证、知识产权质押以及两者组合贷款),按照以下比例给予贷款银行风险补贴:年度信用贷款累计发放额在0.1亿元(含)至1亿元以内的,风险补贴比例为贷款额的2%;年度信用贷款累计发放额在1亿元以上(含)的,超过部分风险补贴比例为贷款额的3%。对单个银行的年度风险补贴总额不超过260万元;在计算对银行的风险补贴时,纳入银行年度贷款总额的单个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实际贷款期限少于8个月的贷款额,减半计入当年应补贴贷款总额。(浦委发【2011】44号第四部分)
1、对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或经商务部认定的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宁政发【2012】194号第三章第2条)
2、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在我市新购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对其办公用建筑面积按实际入驻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分3年分别按40%、30%、30%的比例支付,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宁政发【2012】194号第三章第4条)
3、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在我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入驻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在3年内第一年给予30%,第二、第三年分别给予20%的房租补贴。房租补贴按照市场租金指导价计算,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宁政发【2012】194号第三章第4条)
4、对新设立总部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在本市首次购买商品房的,三年内以其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市、区(县)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宁政发【2012】194号第三章第5条)
5、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在企业营运初期,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予以适当奖励、补贴。各类企业总部(不包括房地产企业),根据其年缴纳财政地方净留存额,自开业之日起实行6年期的财政奖励。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1亿元的,前3年按当年缴纳财政地方净留存的25%给予奖励,后3年按10%给予奖励;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前3年按当年缴纳财政地方净留存的30%给予奖励,后3年按15%给予奖励。(浦委发【2009】6号第七条)
1、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允许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具备条件的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苏政发【2006】53号第二十八条)
2、对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企业(含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企业),因股份制改造、审计、调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地方留成部分的80%由市、区以适当方式补贴原企业全体股东,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浦委发【2011】58号第40条)
3、给予企业上市奖励。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以上资金,建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补贴奖励资金,按企业上市进程分阶段补贴、奖励企业。对首发上市企业给予总额为200万元中介费用补贴。(浦委发【2011】58号第41条)
4、对企业上市的资金奖励
(1)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争取股票首发上市的,中介机构帮助完成股份制改造,并进入辅导期被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正式受理的,补助35万元;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补贴50万元;发行上市完成后再补贴15万元。在香港或其他海外股票市场首发上市的,发行上市工作完成后,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2)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对通过借壳上市成功,且注册地迁来本区的企业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3)列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企业,在上报并收到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受理函的,每家一次性补贴50万元;
(4)对区内企业在国内外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在享受上述(1)(2)(3)政策的同时,给予200万元以内的奖励;
(5)区外已进入辅导期即将上市的企业迁入本区注册并在一年内成功上市的,企业正式获准发行股票后,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6)对为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含“借壳”上市)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部门和企业管理层,经专题研究给予总计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浦委发【2011】58号第二章)
5、涉及拟上市融资企业登记、评估等事项的,相关行政性收费给予50%优惠。(浦委发【2011】44号第四部分第五章)
6、以企业上市前一年入库税收每年增长20%为基数,自企业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浦委发【2011】44号第四部分第五章)
1、对科技创业人才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宁地税发【2014】88号第1条)
2、海外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研究、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工薪收入,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可视同境外人员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并暂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宁地税发【2014】88号第2条)
3、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时取得中央财政给予的引进人才每人人民币一百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宁地税发【2014】88号第3条)
4、入选科技创业家及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和科技领军人才首次在我市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其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宁地税发【2014】88号第5条)
5、对财政拨付的“321引进计划”入选者创业启动扶持资金,符合《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为不征税收入。(宁地税发【2014】88号第7条)
6、设立“三创领军人才”专项资金。领军人才在区内设立科技型生产经营公司的,对每一位领军人才提供不少于2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实验仪器设备等条件建设。(浦委发【2011】39号第四章)
7、加大对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的扶持力度。对经评审入选市重点扶持项目的,市、区给予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根据项目需求,提供不低于300万元的创业投资和不低于300万元的融资担保。经评审入选市扶持项目的,市、区给予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根据项目需求,提供不低于150万元的创业投资和不低于150万元的融资担保。(浦委发【2011】58号第9条)
8、对入选的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按企业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科技创业家自入选或引进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对引进的研发机构中年收入超过30万元的高级技术与管理人才,按照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给予前两年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对纳入“千企升级”高科技企业,年薪(税前)超40万元且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担任企业关键职务(如副总经理及研发中心主任级别以上)的人才,予以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支持方式为前四年按50%比例奖励,第五年按100%奖励,并一次性补齐前四年差额部分。提前离职或解除合同的,不予补齐差额部分。(浦委发【2011】58号第10条)
9、对入选“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的科技创业家,项目产业化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提供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并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贷款贴息;引入社会创投资金的,区创投资金可按30%-50%匹配入股;进入企业加速器或中试基地的,两年内免收场地租金。参照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差额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全额补贴。承担省级以上专项的,按上级财政资助额1:1的比例配套奖励。新建市级“三站三中心”等的,给予20—100万元资助;新建省级以上“三站三中心”等的,按上级财政资助额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浦委发【2011】58号第11条)
10、对在各平台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创业的领军人才,给予“1元注册资本”待遇。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可按不高于注册资本70%作价入股;增资时,技术成果入股投资比例不作限制。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经营资格登记可相对分离。(浦委发【2011】58号第13条)
11、对引进高层次人才且企业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10%返还企业,专项用于支持引进人才的科研费用。(浦委发【2011】58号第14条)
12、企业建成院士工作站或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首次成功申请国家相关课题并有经费到位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浦委发【2011】44号第一部分第三条)
13、企业建成省级(或国家级分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首次成功申请省级相关课题并有经费到位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浦委发【2011】44号第一部分第三条)
14、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院士、博士研究课题在区内产业化的,在项目投产时一次性奖励该课题的研究人员2万元。该课题在区内产业化形成的企业所得税,自课题完成之日起,5年内按照区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浦委发【2011】44号第一部分第三条)
15、对获得省级以上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立项并在区内产业化的,在项目投产时按照省级以上资助标准给予20%配套奖励。(浦委发【2011】44号第一部分第三条)
16、对企业建成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或国家级分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站博士后,按照上年度(进站期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予以奖励。(浦委发【2011】44号第一部分第四条)
17、对获得中央和省市资助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中央和省市资助资金的30%给予配套奖励。(浦委发【2011】44号第一部分第四条)
1、企业与发达国家、地区的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建立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国际产学研联盟等形式的国际科技合作平台或载体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浦委发【2011】39号第四章)
2、区内企业设立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建设科技孵化器,打造中小型科技企业创业服务平台,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资助,对孵化器中的企业在孵化期内被认定为省级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给予5-10万元奖励。(浦委发【2011】39号第四章)
3、企业或个人获得国内国际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的给予5000元-100万元奖励;对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给予20-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名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或产品的企业根据国家和省市级别给予10-100万元奖励。(浦委发【2011】39号第四章)
4、企业技术改造投资10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入在800万元以上),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可的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入4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入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浦委发【2011】39号第四章)
5、对各平台内创业企业,首租经营场地,由各平台给予两年“零租金”的待遇;对孵化毕业转入加速器的企业,其经营场地租金,由各平台给予两年减半的待遇;在三年孵化期内,按其所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予以返还奖励,专项用于创业企业的创新活动。(浦委发【2011】58号第22条)
6、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研发机构,独立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配套奖励,非独立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中国500强企业研发机构,独立的根据其投资额分阶段给予500万元配套奖励(其中第一年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奖励),非独立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同时对将其相关产业与独立研发机构同步引进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追加奖励。(浦委发【2011】58号第23条)
7、对已在本区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扩大规模,一次性新增投资达5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等同于新引进研发机构,享受相关补贴政策;对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研发机构由非独立法人注册转为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浦委发【2011】58号第24条)
8、对独立研发机构租赁研发用房的,给予四年房租优惠待遇,其中前两年“零租金”,后两年减半的待遇。对新引进的研发机构,按照其前三年所产生的税收市、区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的额度予以奖励该研发机构用于项目研发和创新人才引进。(浦委发【2011】58号第25条)
9、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技术或项目在区内转化的,在成果转化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的技术或项目在区内转化的,在成果转化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独占许可的授权发明专利或项目在区内转化的,在成果转化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浦委发【2011】58号第32条)
10、对初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浦委发【2011】44号第五部分)
11、对区内软件、服务外包企业获得国家、南京市对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支持资金的,给予国家或南京市奖励资金50%的配套奖励。(浦委发【2011】44号第五部分)
12、对区内软件、服务外包企业在区内租赁办公用房的,租用面积1000m2(含)以上2000 m2以下的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租用面积超出2000 m2(含)以上的部分,按最高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期限最长3年。(浦委发【2011】44号第五部分)